邯政字〔2015〕68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邯郸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邯郸市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邯字〔20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融资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邯郸行政区域内担保能力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3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暨技术改造贷款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市政府出资不低于4800万元(含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800万元),每个县(市、区)政府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委托邯郸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入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增信保证金专户。合作银行以不低于保证金的8倍安排贷款规模,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四条 每个县(市、区)的增信保证金分配额度依据县(市、区)实际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市级增信保证金以分配到各县(市、区)的增信保证金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县级增信保证金以该县(市、区)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科技贷款年度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1年1期。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为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12个月为一个合作期。
第七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市、县(市、区)政府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邯郸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增信保证金账户,并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八条 科技、财政部门是科技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增信保证金的筹集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县(市、区)政府和银行的合作事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合作银行
第九条 申请享受科技贷款支持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1年以上。
(三)符合银行准入条件。
(四)需至少提供贷款金额40%的抵(质)押物,或企业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8%的保证金,也可采用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此办法提出拟合作银行建议,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合作银行。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一)对单户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不超过300万元;
(二)增信保证金按照不低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发放的科技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签订之日,市科技局应向合作银行提供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内容包括认定文号、认定日期、有效期限、所在县(市、区)等信息。合作协议签订后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局应在认定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提供名单。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自主放贷,并在7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的企业,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同时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签订连带担保责任合同,银行应当日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在每个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等情况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向相关县(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之内,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提供截至上季度末贷款企业合同执行和贷后管理情况。
第五章 代偿程序
第十七条 在一个合作期内,合作银行科技贷款规模达到全市增信保证金规模的8倍及以上时,所欠贷款本息部分由相关县(市、区)、市、合作银行分别负担50%、42%、8%;合作银行科技放贷规模没有达到增信保证金规模的8倍时,所欠贷款本息部分由相关县(市、区)、市、合作银行分别负担40%、30%、30%。
第十八条 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未偿还贷款,可先行采取拍卖抵押物等形式追回债款或扣除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并由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抄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县(市、区)政府。
第十九条 在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增信保证金按规定的负担比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工作。
第二十条 增信保证金代偿后,市、县(市、区)可在下一年度补足。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贷款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增信保证金规模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增信保证金代偿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对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处置抵押物或以其他方式追偿的,需先行清偿所欠合作银行本息,剩余部分按原负担比例在市、县(市、区)财政之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代偿事件后,将相关企业纳入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在之后的两个合作期内将不能获得科技资金支持;代偿资金达到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贷款融资额的20%时,合作银行只能做存量业务,不得办理新增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税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回所发放贷款,计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追究企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在每个合作期内的贷款数额、贷款倍数、企业数量、代偿资金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合作期确定合作银行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